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债权债务

没有管辖约定,能否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4
人浏览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管辖权,裁定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处理。张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就已协商确定退款,投资款已转化为还款,致使所涉法律关系发生了转化,双方应按后签订的《还款承诺》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张某要求某公司退还其投资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张某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张某立案时己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其在某区的居住证和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表等证据。张某遂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某和某公司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张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张某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其起诉时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也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本案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律师提示

  在商事行为中,当事人应约定由对己方有利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如诉讼管辖和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权人能否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为由,向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有两个含义,一是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二是起诉要求对方向己方给付货币,原告是接收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请求为金钱给付”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不完全等同。“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诉讼中要求对方金钱给付的理由有很多,如退还货款、退还定金,或赔偿违约金等,前述请求内容形式上均是要求对方给付货币,但却不一定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如起诉请求退还货款的纠纷,争议标的就不属于给付货币,而是对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当然,起诉要求金钱给付的案件,是否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实务中仍存在较大争议。

  经笔者梳理实务案例,下面几种典型纠纷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情况如下。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出借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基本没有争议;买卖合同纠纷中,供方已经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需方未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供方为接收货币一方,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基本没有争议;股权转让纠纷中,股权出让方已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受让方未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多数案件由股权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由目标公司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根据对方出具的欠条或还款承诺等文书起诉,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基本没有争议。

  综上,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和股权转让纠纷等请求对方金钱给付等诉讼中,一般认为债权人所在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该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实务中对于“争议标的”内涵存在争议,当事人仍应尽量明确约定争议管辖地。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以上内容由段彪永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段彪永律师咨询。
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479人好评:6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27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2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