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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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普法丨公司可以开除股东吗?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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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为20%,王某认缴出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18年6月8日。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张某实缴了20万到公司,但王某经公司多次书面催告均不履行出资义务。2018年10月15日,某公司向王某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王某股东资格的事项。2018年10月31日,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解除王某的股东资格,于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减资手续,王某未参加会议。由于王某对决议效力不认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仍未缴纳,且王某作为被除名股东在该事项表决时无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会程序合法,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中小企业如何才能将某个不履职股东除名,将其开除出公司?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其实是非常严格的,但如果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不论其股权比例多少,公司均可决议将此股东除名。除名股东涉及以下问题:


1、什么情况下可以除名股东?

根据司法实践,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应做严格解释,只有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任何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才能被除名。如股东履行了一部分出资,其他股东仅可要求其承担出资违约责任,或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实体权利,但公司不能将其除名;股东抽逃部分出资亦不能被除名,《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了可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


2、除名股东有什么程序性要求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现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情形时,公司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而不能直接将其除名。笔者建议催告内容应包括适用除名的具体情形、消除除名事由的期限、不消除除名事由的后果、向公司申辩的权利等。如拟除名股东在催告后仍未消除除名事由,公司可召开股东会将其除名,在该公司决议中拟除名股东无表决权,因此,可达到小股东“驱逐”大股东的法律效果。


3、能否自由约定股东除名事由?

公司章程中能否约定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情形之外的其他除名事由,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该约定已经全体股东通过,未侵害股东的固有权利,应为有效;有的法院认为除名事由仅限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情形,否则属于违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为防止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现某类事由时,由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东股权按照一定价格进行回购,此类约定可完全得到法院的认可,亦可达到除名股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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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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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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