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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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普法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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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收到起诉人某娱乐城诉被起诉人某公司的起诉状,某娱乐城诉称:被起诉人于2008年11月30日向某银行借款1000万元,起诉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被起诉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要求起诉人承担还款责任。起诉人认为,起诉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起诉人进行追偿,被起诉人虽经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注销,但注销行为是工商行政机关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被起诉人未经清算且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未消灭,应当赔偿起诉人承担保证责任清偿的款项。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归还某娱乐城100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被起诉人某公司的企业状态为“吊销已注销”,也就是说被起诉人现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法人资格灭失,被起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裁定对起诉人某娱乐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律师提示


创业难,每年有很多中小企业经营失败,但是由于正常的注销程序繁琐,成本高昂,大部分老板选择“闲置”中小企业,不按要求报送年度经营报告,也不报税,使其成为“僵尸”企业。符合处罚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将吊销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违法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停止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应根据公司法规定解散,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在本案中,企业状态为“吊销已注销”,说明企业(诉讼)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能作为被告进行起诉(如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不合法,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法律法规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2、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

4、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5、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抽逃转移资金,情节严重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越权经营和非法经营行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什么不良后果吗?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予核准,不得使用;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

3、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违法办理清算注销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并不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也不会被限制高消费。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法经[2000]2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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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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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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