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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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债权债务

您的官司应该在哪个法院打?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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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官司应该在哪个法院打?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6日,北京某公司向云南某公司购买某设备,双方签订《某小型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万,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28万元,设备安装使用后90内无质量问题支付尾款2万元。云南某公司依约交付设备,但北京某公司一直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

2018年10月20日,云南某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当地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尾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起诉。云南某公司只能向北京某区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北京某公司在设备安装使用后90天内提出了质量异议,其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遂支持了云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云南某公司的诉讼成本是1万元律师费和约1.2万元的差旅费,这个官司得不偿失。

律师提示

中小企业遇到纠纷时,常常搞不清楚官司应该在哪里打?在签订合同时也不注意管辖条款约定,甚至合同中没有设定管辖条款,导致中小企业维权成本高企。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诉讼管辖,诉讼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笔者一一进行介绍。

1、级别管辖解决案件向哪个级别法院起诉的问题

我国的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县、区)、中级人民法院(州、市)、高级人民法院(省、直辖市)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级别,级别管辖和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法发[2019]14号)等的规定,以云南省为例,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解决案件向哪个地区法院起诉的问题

在没有约定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类型的案件还有侵权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地域管辖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管辖地。此时,合同当事人应争取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如本案选择云南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就会节省很多诉讼成本。

3、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

专属管辖指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房屋、工程类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专属管辖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得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即使约定了也无效。

综上,管辖是合同签订时首要关注的焦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力争取由本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可避免因路途遥远、交通费昂贵、司法环境差异等产生的诉累,甚至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9]14号)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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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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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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