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明律师

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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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辩护词

来源:王国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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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张某,阅读了本案案卷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成立本罪需要: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该起指控中,被告人某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高某也没有因张旭东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张某也没有因此获得财产。

二、被告人张某是初犯、偶犯。他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大家有目共睹,被告人张某当庭如实交待了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好。

四、案发后,张某全部退还了郭某的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张某上有年迈的老人,下有年幼的孩子。他的入狱对家庭必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六、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赔受害人诈骗款项,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考虑、采纳。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国明

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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