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均开律师

冯均开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来源:冯均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1
人浏览
【案情介绍】
 
商某与秦某结婚30余年,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均已独立生活。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大吵大闹,秦某常常对商某大打出手,但商某考虑到两个子女的成长与未来发展,一直保持忍耐和包容,并且希望随着时间推移秦某能够转变,但是秦某在子女长大后依然没有转变。2014年3月,二人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矛盾,秦某将商某打伤,商某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面部、腰部软组织损伤。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秦某离婚,并要求秦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照片,能够证明被告秦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秦某也认可曾打过原告商某,故对原告商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商某据此要求被告秦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但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其伤害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法官释法】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条件之一,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及。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其应当对对方的暴力行为以及损害后果进行充分举证,如举证不能将影响法院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暴力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长期性、持续性以及反复性是法院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时的主要参考因素,可作为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当地妇联的调解笔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及告诫书、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照片等。一旦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由冯均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冯均开律师咨询。
冯均开律师
冯均开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3509人好评:3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凌宾路交口苏商科技大厦14层1405-1406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均开
  • 执业律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16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凌宾路交口苏商科技大厦14层1405-1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