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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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来源:郭金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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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以不同身份参与诉讼,其权利义务不同。近期笔者分别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的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参与刑事案件,特将委托人的权利总结如下,以资参考:

    

    一、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

    自诉案件,即被害人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 自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有:(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2)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重婚、遗弃、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属于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和“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除外);(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 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权选择自诉对象;

    3、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在判决前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7、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8、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9、有权对一审法院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诉;

    10、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请再审(申诉)。

    

    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从司法实践看,审判机关在处理自诉案件中较尊重被害人的权利,能够以中立的态度处理争议,然而在公诉案件中往往只注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被告人的权利保 护,忽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甚至不允许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发言,以为只要把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了,就没有被害人什么事情了。

    这不是一个个别现象,特编写了本文。希大家共同关注,促进刑事案件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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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金波
  • 执业律所: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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