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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就餐摔伤食客获赔五千

来源:乔传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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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54月,张某因同事之邀到某饭店就餐。就餐结束后下楼时,因楼梯台阶上有油污,致使张某跌倒,造成骶骨骨折,其他部位不同程度擦伤,休息治疗三个月。饭店认为其与张某之间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张某作为成年人在下楼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摔倒是其自身原因导致,饭店在楼梯旁已安装扶手等防护装置,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进行赔偿。由于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张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7000余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释明,双方本着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饭店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近5000元。

乔传浩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饭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饭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构成侵权要以“过错”为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过错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本案中,饭店是否有过错,是其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责任的关键。

其次,饭店经营者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其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来其经营场所内的所有人员提供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如未尽到上述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饭店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顾客摔伤适用一般的过错归责原则,经营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饭店经营者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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