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律师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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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损害赔偿,继承,婚姻家庭

近期房地产市场政策汇编

来源:刘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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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近期房地产市场政策回顾 1
(一)2009年度 1
(二)2010年度 6
(三)2011年度 11
二、北京近期房地产市场政策回顾 12
(一)2009年度 12
(二)2010年度 13
(三)2011年度 18
三、上海近期房地产市场政策回顾 20
(一)2009年度 20
(二)2010年度 23
(三)2011年度 28
四、深圳近期房地产市场政策回顾 31
(一)2009年度 31
(二)2010年度 32
(三)2011年度 34

一 中央近期房地产市场政策回顾
(一)2009年度
1月3日
  四大国有银行宣布:只要2008年10月27日前执行基准利率0.85倍优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七折优惠利率。

1月9日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做了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讲话,要求住房与城乡建设系统在2009年要做好9个方面的工 作。其中全面推进保证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这两条被普遍认为是2009年我国房地产政策发展的主线,也是2008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延续和深化。

4月2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明确了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案 件。两部委将重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 3月31日期间完成规划许可的开发项目,逐一进行自查。对于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对部门责任人从严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月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通过1至2年的专项治理,使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问题明显减少,房地产开发中规划审批环节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5月15日
  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要求, 各地要加快编制、修编2010至2011年和今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分类确定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3类保 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5月21日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和核定征收等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规程》自6月1日起施行。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审核方面,《规程》明确,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审核收入情况时,可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规程》明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等。

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涉及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 题,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车位和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 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日,发改委公布了《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今年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研究开征物业税。此前,北京、辽宁等10多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有关物业税的开征讨论持续了四五年之后,再次成为今年上半年楼市的焦点话题之一。

5月27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 资本金比例为30%。这是自2004年以来执行35%自有资本金贷款比例后的首次下调,已恢复到1996年开始实行资本金制度时的水平,从而预示着紧缩了 数年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开始“松绑”。

6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强调,“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6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无须缴税的三种情况: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9月10日
  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同时,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和摸清闲置土地情况,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
  《通知》要求,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9月底前完成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跟踪管理和督促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情况,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通知》指出,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对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原意向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用地者。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落地的,应允许用地者报经批准后改变土地具体用途,或者通过协商调整安排给其他符合规划的项目,但应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取得土地后满两年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依照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依法处置,促进尽快利用。
  《通知》还明确了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操作要求。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通过办理临时用地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12月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意见》中一个重要的政策就是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此举就是对炒房现象进行遏制。

12月14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会议强调“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昨日,据报道,18日住建部邀请600余名副市长进京,共商抑制房价政策。

12月17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监察部等五部委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将开发商拿地的首付款比例提高到了五成,且分期缴纳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而此前各地方土地出让大多执行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首付政策。

(二)2010年度
1月10日
  国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

2月20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20日之日起发布实施。该暂行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4月11日
  银监会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风险意识,不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幅度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银监会要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4月1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同时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全面落实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国有林区、垦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优先供应土地,增加政府投入,实行税费减免,加大信贷支持,确保实现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目标。

4月15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4月17日
  国务院发出的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另外,通知强调,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4月1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4月22日
  银监会代表强调新的房贷政策是以房屋数量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第三套,同时,认定范围以家庭为单位。这与此前执行的二套房认定标准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

6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委联合发文明确个人二套房认定标准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上一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6月1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中国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9月27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10号文”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通知》从住房用地供应和审批以及批后监管等多方面对各地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增加了一些限制性条件。这将直接打击当前房地产用地开发过程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如囤地。《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通知》要求,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通知》要求,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11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三)2011年度
1月26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提出八条政策。(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二、北京近期房地产市场政策回顾
(一)2009年度
1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政府统一部署,综合考虑北京市人口、资源、环境条件,为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鼓励和支持住房合理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北京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使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政策宣传。

3月24日
  为简化抵押登记程序,减轻抵押当事人负担,提高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效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订了供抵押登记专用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并将示范文本的使用及金融机构、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通知。《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抵押登记专用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或房屋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见附件)的,可不再提交借款、抵押、担保等合同,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可由抵押权人代理申请。《通知》还对委托公证事宜、委托书中房屋登记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情况、及委托时限到期委托失效或受托人拒绝履行受托义务之情形均做出明确规定。

(二)2010年度
4月30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要求,自2010年5月1日起,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上海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通知精神,加强房屋交易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建委员会发布《关于落实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上海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5月1日
  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北京市住房和城建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发出通知规范资格审核备案管理;资格变更、取消管理;年度复核管理;举报查处管理等事项。
  《通知》要求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时,需填写家庭情况核定表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区(县)、街道(乡镇)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时应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件。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或军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标明身份证件号码。各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和复审工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复审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备案审查,并下发《备案结果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在《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的“备案情况”栏中加盖“已备案”或“不予备案”印章。
  《通知》要求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在轮候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申请家庭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补充相关材料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申请资格。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配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经全体申请家庭成员书面认可后,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终止手续后,将该家庭信息录入限价商品住房审核系统,并标注优先配售。家庭轮候超过一年的,经复核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继续纳入限价商品住房优先配售范围;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限价商品住房一般家庭配售。
  《通知》要求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830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家庭资格复核和结果上报工作。资格复核主要包括对被复核家庭申报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核实,核对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等。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会同街道(乡镇)、民政、社保、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通过约谈当事人、入户调查、单位走访等方式进行。
  《通知》还规定申请家庭上年收入按照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计算,学习毕业新参加工作的申请家庭成员工作不足12个月的,不足月份的收入按照有收入月份的月收入均值计算。申请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由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家庭成员购买的非住宅类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计入家庭资产净值。申请家庭成员已签定购房合同的住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7月16日
  为贯彻《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北京市住房和城建委员会就本市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第二套住房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贷款人在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应严格执行《通知》有关规定。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填写《家庭拥有成套住房申报表》申报家庭住房情况。贷款人应根据申报情况、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征信查询、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等方式确定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三、经借款人申请或授权后,贷款人指定部门每日汇总查询需求,登陆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提交查询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四、贷款人登陆查询系统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注册并领取钥匙盘。申请时提交系统钥匙盘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保密承诺书等材料。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借款人相关信息,防止借款人隐私泄露。五、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贷款人应依法采取包括资产保全措施在内的相关措施,并经严格审慎程序进行认定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录。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7月22日
  为加强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委、北京市国土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政市容委、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中的有关技术要求应编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技术文件,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加以落实,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参照本《导则》执行,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居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

7月28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解决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28日
  为做好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均按本办法执行。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上海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愿意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10月8日
  为加强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北京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资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摇号配售管理,购房人违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或《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规定,申请时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家庭购房资格后的房屋退出管理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10月22日
  为完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共同拟定。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预售许可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参照本区县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核定需重点监管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额度。

(三)2011年度
2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上海市实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2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北京市向其售房。

三、上海近期房地产市场政策回顾
(一)2009年度
4月28日
  上海市召开推进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工作会议,总结2008年工作,部署2009全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发展等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上海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指导意见》要求,会议提出了2009年全市继续创建50个节能省地型“四高”小区的工作目标,确定四项工作重点:一是抓好建筑节能,着重推进65%节能标准实施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二是抓好住宅全装修,推进住宅节材和新材料部品的综合使用。三是抓好“四新”成果集成应用,推进住宅科技成果的转化。四是抓好住宅性能认定试点,稳步提高住宅的综合性能。

6月22日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自1996年3月1日施行以来的第二次全面修订。这次《条例》的修订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原《条例》中的登记效力、登记日、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损坏承重结构房屋的登记等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从而更好地保证房地产登记准确性,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民事权利。

6月25日
  上海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决策正式颁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该办法对于完善上海市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7月17日
  2009年7月17日上午,上海市政府召开上海市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会议,会议指出,房地产既关系经济发展,又与民生改善密切相关,是当前“四个确保”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是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也是房地产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各单位、各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市委、市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分析工作中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采取更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好房地产在“保发展、保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

7月19日
  针对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少量多批”、“捂盘惜售”有所抬头的情况,日前,在“上海市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工作会议”上,上海市房管局重申,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有关申请预售最低面积标准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申请预售、房管部门尽快审批。同时,作为规范上海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以及2009年7月1日实施房地产登记条例的配套文件,市房管局已出台《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其销售方案须经备案;《暂行规定》要求区县房管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审核和指导,运用销售方案备案和房地产登记等手段,制止开发商捂盘惜售。

8月4日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登记条例》的配套操作文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经全面修订后,也同步实施。

9月6日
  上海市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6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通过对上海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设和使用职工宿舍的行为予以引导规范,以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市场化租赁宿舍行为的规定,多渠道满足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过渡性居住需求。《试行意见》的出台,将成为上海市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的又一重要举措。

9月9日
  上海市政府召开金融机构支持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大会,经过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商业银行等各方面多次专题研究,根据国家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基本政策,结合上海实际,落实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放贷基本条件、资本金认定、贷款期限和利率优惠等多项扶持性政策与配套工作要求;各大商业银行也明确支持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愿意优先、优惠做好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工作。

11月17日
  2006年底以来,上海市在廉租住房面积准入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多次调整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先后将收入准入标准从“低保”放宽到人均月收入500元、600元、800元,将财产准入标准从家庭金融资金3万元放宽到9万元,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已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展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年来上海市廉租住房受益家庭户数大幅增加,廉租住房工作成效更加明显。截至到2009年10月底,上海市廉租住房受益家庭累计已达6万户,与2006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1.8倍,上海市对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12月29日
  12月29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58号),从税收信贷政策调整、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加强市场监管四方面采取措施,遏制地价、房价过快上涨。

(二)2010年度
5月20日
  5月20日,上海市召开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大会。会议明确,今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总体目标为12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约400万平方米,动迁安置房约800万平方米。近年来,上海市委、市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部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等途径,切实改善了上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当前办好世博之外又一项“重之又重”的工作。为加强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推进力度,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简称‘市推进办’)”作为这一上海市重点工作的机构,并研究确定了2008-2012年开工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约2000万平方米)、搭桥供应30万套动迁安置房(约2400万平方米)的目标。

6月3日
  为了完善上海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解决上海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部署,《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及时颁布实施。在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上海市推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丰富了住房保障的政策内容,扩大了住房保障的政策覆盖范围,基本构建形成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上海市住房保障工作有望取得新的成效。

7月14日
  为贯彻国家住建部等三部门有关二套房贷的认定标准,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近日,上海市房管局、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3号,以下简称《转发通知》),明确了上海市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等事宜。《转发通知》着重就通过上海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申请、初审、查询、出具查询结果等程序予以细化:即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申请住房贷款的,应当如实向贷款银行申报本人和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经银行初审后,借款人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住房查询,并提交购房合同、申请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房地产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查询结果后,贷款银行凭出具的查询结果审核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及利率。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居民只能持有效居民身份证申请查询(不能凭护照等其他身份证件),未成年子女为境内居民的,应当提交户口簿。

9月2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文件精神,9月2日,上海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各区(县)房管部门会议专题布置,要求强化市场监管,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规范商品住房预订、销售行为,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9月16日
  上海市政府正式颁布《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解决人民群众“住有所居”问题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对于完善上海市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月7日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今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调控成果,上海市政府批转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二是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三是发挥税收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作用。四是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五是提高商品住房预售门槛。六是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七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交易秩序监管。八是上海市将继续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上海将继续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供应和需求双向调节力度,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1月19日
  为吸取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根据上海市政府要求和部署,上海市房管局发出《关于开展房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通知》,从11月16日起,对全市住宅小区、拆迁基地、拆房基地、房屋修缮改造工地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为期一周的全覆盖、地毯式排查,摸清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底数,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彻底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连日来,出动4400多人次,检查了5200多幢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状况。

12月22日
  上海市政府召开上海市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总结及明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会,会议听取了市大型居住社区推进办负责人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情况的介绍;市建交委负责人就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作了介绍;市规土局、市财政局、闵行区、松江区分别作了交流发言。2010年,上海在举办一届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的世博会的同时,市政府着力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并将之列入了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确立了当年“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4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与800万平方米动迁安置房开工”的工作目标,其建设规模为历年来的高峰,建设基地涉及浦东、嘉定、闵行、宝山、青浦、松江以及徐汇、普陀、长宁、虹口、闸北等中心城区,市地产集团、城投总公司、建工集团、城建集团、绿地集团等多家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参与建设。自5月20日市政府与浦东等6个相关区政府签署《2010年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下达各项目建设计划以来,市、区各相关部门采取并联审批、简化程序、缩短周期的办法加快推进土地储备、规划设计、手续办理、开发建设及完善配套建设;同时通过例会制度、简报制度、督查制度等,及时反馈信息、解决问题,确保按期推进。
  同时,市、区各部门还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设施同步建设,努力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不断提高大型居住社区宜居水平。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快推进三级医院建设、提升二级医院能级、普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医疗卫生站,推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大型居住社区在建市属基地上的教育公建进行协作、配对,以及加快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商业、邮政、文体、敬老等公建设施的配套和服务,努力促进大型居住社区加快成熟。按照人口导入区和人口导出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以及配套设施投入产出相适应的原则,市财政出台专门政策,通过人口导出区对导入区财政的一次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社区教育、卫生、社保、文化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支出。
  据悉,在今年的基础上,目前已基本制定了明年建设和筹措1500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市政府将围绕服务市场调控、服务城市动迁、服务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目标,抓紧排定并落实明年的工作计划,加快构筑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为上海市“十二五住房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开好局、起好步。

(三)2011年度
1月6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限购政策,颁布实施关于执行上海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上海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一)(沪房管规范市(2011)1号),主要内容包括:对限购政策出台后,同一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超过一套的,应在交易登记环节加以控制。对违规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银行实现抵押权等情形除外);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或经纪企业将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出售或居间介绍给同一居民家庭的,特别是对出售同一楼盘二套及以上住房给同一居民家庭的,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可按规定暂停网上备案。同时,应督促房地产开发或经纪企业妥善处理不予受理登记后解除合同等有关问题。

1月27日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市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并颁布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规定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1月27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上海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3月1日
  为规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民生工作的重要方面,制订公平、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是上海市物价工作的重点之一。社会各方面对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最为关心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实现保障,也就是要使符合准入标准的家庭买得起、住得起;二是如何实现公平,也就是如何科学界定保障对象和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的权益;三是如何实现发展,也就是如何保证政府投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共资源循环用于住房保障。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研究制定《试行办法》的过程中努力体现了“保障”、“公平”和“发展”的基本思路。保障方面,一是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结算价格。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和利润;二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按照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三是通过提供多种价位的房源供申请人选购,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与大多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匹配。公平方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有限产权”制度,购房人产权份额按销售基准价格与周边房价的比例关系确定。这样,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房价的比例越高,购房人产权份额也越高,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房价的比例越低,购房人产权份额也越低,从而实现不同购房人之间的相对“公平”。发展方面,通过“有限产权”,使政府有更大的统筹空间。如果购房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证满5年后将其出售时,政府将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收回所对应的转让收入,并继续用于住房保障,从而有效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四、深圳近期房地产市场政策回顾
(一)2009年度
3月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15条措施,内容包括,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其契税按1%征收,有条件的市可放宽购房入户政策,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境内购买住房,执行内地居民同等政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 应对市场变化等。

5月14日
  深港地区顺利获得国务院批复的五大中心:全球性的金融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创意产业中心。

6月18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媒体公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内容,此后深圳市单位及上海市户籍在职职工均需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条款为强制性要求。

8月19日
  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12次会议在香港召开,期间深圳与香港签订了《关于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的意向书》,深圳前海地区的开发被推向了新高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0月27日
  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落实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常务副师长许勤透露,深圳特区版图扩大的方案已由省政府提交给国务院。此方案批复之后,将为深圳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12月1日
  由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范了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在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办法指出,符合改造条件的土地功能可以改变,权利人可作为更新改造实施主体,改造项目无需由发展商实施,同时政府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办法试行之后,符合条件的工业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将为市场提供大体量的住宅。

12月30日
  深圳市根据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12月17日******总理讲话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非法预售、发布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合同欺诈、售楼现场不按规定公示规定事项、不按规定填报项目手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收取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使全市房地产市场环境得到有效净化,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2010年度
1月6日
  广东省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市委书记刘玉浦1月6日透露,:深圳要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抑制房价。2010年原计划要建2023万套保障性住房,现在决定增加到5万套,总共450万㎡,提供中低收入家庭。此举可起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作用。

5月6日
  深圳市出台“新国十条”执行细则,规定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上海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券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5月30日
  深圳特区内外一体化方案获国务院批准,特区外面积是特区内的四五倍,开发水平、密度、潜力很大,为深圳新一轮发展拓展了空间。扩容之后,深圳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可以覆盖宝安、龙岗两个区,使其享受特区内的法规,加速关外两个区的发展,拉动投资和消费,“反哺”特区。

8月31日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处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性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及预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否则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9月1日
  于9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从开发、销售、市场监管等多方面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严禁订立虚假合同、严禁违反价格备案制度出售商品房等。

10月1日
  深圳出台房产限购令,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上海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上海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三)2011年度
1月5日
  深圳正式启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10版)。更新完成后新签署的合同将使用新的合同版本,对在更新前签署的合同进行修改的将仍按原有合同版本保存。

1月16日
  深圳市市长许勤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1年深圳将安排政府投资337亿元用于特区一体化建设,占全市政府投资规模的75.4%。以新功能区、新城和重点片区为节点,以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干道为网络,重点突破,点线带面,高标准推进特区一体化。进一步优化原特区外的产业和人口结构,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治安水平,推进全市软环境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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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北辰汇宾大厦6层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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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斌
  • 执业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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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北辰汇宾大厦6层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