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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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常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婚姻家庭

会员资格是否属于可继承?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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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具有集会员资格和财产属性于一体的特征,类似于著作权中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统一的属性。其中会员资格是针对本人所特有,与生命权相联系的权利性质,当被继承人死亡时,该项权利应当消失,其会员资格应当终止,故无法由其被继承人继承。但该会员卡所体现的财产价值则可以继承或转让。

 

案例:

  原告:胡燕萍。

  原告:何子达。

  原告:何莲。

  被告:深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何茂伟于2001116日加人被告成为其高尔夫俱乐部会员,交纳人会费40万元。被告于2001116日向被继承人何茂伟颁发了会员资格证书。20041221日,原告胡燕萍代何茂伟向被告提出缺席申请(即中止打球)被准许。200669日,何茂伟因病去世。原告胡燕萍、原告何子达、原告何莲分别是被继承人何茂伟的妻子、父亲、女儿。原告认为被继承人何茂伟在被告处的会员资格是其遗产,应由原告继承,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办理继承手续时,遭到被告拒绝。为此,三原告以继承人的身份于2007413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继承人何茂伟在被告处的会员资格由原告继承,并由被告给原告办理继承手续(该会籍在2001年价值4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资格体现为一种折扣权或优惠权,该权利能否继承,自身也不清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被告称该会员资格没有年限限制,会员每次消费时可免交果岭费(正常工作日一般为800元,节假日翻倍),但要交纳球童费、球场费、储物柜费。原告不清楚被告会员持卡消费的具体情况,但原告认为该会员卡应为一种投资卡。被继承人何茂伟入会时填写的申请表上有一栏内容显示本人明白深圳高尔夫俱乐部之会章。被告于当庭向本院提交了其公司的会章,该会章第十五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会员会丧失其会员资格:(1)会员资格转让;(2)本人死亡或其所属国家解散;(3)退会和被本会除名;(4)失去申请退还保证金的资格。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该会章已过举证期,且该会章无公章和时间,故对被告提交的会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于庭审中要求被告回去查询何茂伟在其公司的消费情况,后被告电话答复未能查询到何茂伟的消费记录情况。

  【审判】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1111日下发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因本案继承纠纷所涉及的会员卡正是《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卡,因此,就该卡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受《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的调整。根据《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何茂伟所持有的被告会员卡应是一种可在被告处直接消费的凭证,因该消费主体特定且每次消费时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故该卡应具有集会员资格和财产属性于一体的特征,会员资格因属会员何茂伟所特有,与其自然生命联系在一起,具有身份权的特征,故在何茂伟生命结束时,其会员资格应自动丧失,而会员卡的财产属性因其具有金钱价值,体现了财产权利的特征,不随会员生命的结束而消灭,故该卡所体现的财产属性原告可以转让、继承。本案三原告起诉主张的系要求继承何茂伟在被告处的会员资格,因该资格在何茂伟去世时已自动丧失,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未提出继承何茂伟生前所持有的会员卡现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故对该问题,本院不予处理。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参照《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燕萍、原告何子达、原告何莲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当事人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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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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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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