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力均律师

何力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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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常德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没有指望的婚姻

来源:何力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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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审判长、书记员、各位诉讼参与人:

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本案结合刚才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彭XX与被告李XX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于1986年古历腊月初八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881010日生一女孩,取名陈X,现已成家。1990121日又生一女孩,取名陈X,现在长沙医科大学读书。原、被告婚后几年感情还可以。但从1997年之后,被告开始懒于家务、不尽家庭责任、且与异性有染,因此双方多次争吵,矛盾不断升级,后来被告干脆一走了之,独自一人去广东打工,不再与原告联系,也不寄钱回家,小孩的学习生活费用等家庭一切开支全部落在原告一人肩上。被告这一走就是十多年,整个家的重担全部由原告一人扛着,当时两个小孩一个九岁,一个七岁,把她们抚养大,到现在大女儿已成家,小女儿上了大学,作为原告一个女人该要付出多少,该是多么的不容易。但是被告到现在为止都一直是杳无音信,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一个父亲,对家庭是如此的不负责任。他的存在对这个家而言已经不再重要,原、被告的夫妻情分也早已是名存实亡。原告早在2010315日就曾经向桃源县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只因交不起公告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但是撤诉并非原告不想离婚,原告的离婚态度始终是坚决的,就是现在原告仍然坚决要求解除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仍然坚决要求打破名存实亡夫妻关系的枷锁;原告的两个女儿,同为女人,非常同情其母亲的遭遇,也是坚决支持原、被告离婚,希望原告早日从苦海中脱离出来。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这其中就包括了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的存续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使双方痛苦,对子女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按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0《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结合原、被告的具体事实,理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恳请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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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力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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