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财产继承
我国长期存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机制,千百年间农家将田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儿女继承再平常不过,然而在今时今日着实需要做一番司法上的考量。因而司法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一项财产予以继承颇有争议,故需阐明法理说清情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权利人自然死亡而当然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为物权法所规定。依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都必须有法律上的原因。物权法上没有规定死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必然原因,同时土地承包法中也未规定权利人死亡,这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必然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人自然死亡而消灭没有法律依据。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财产可以“被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物权。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取得被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但这是由我国独特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土地所有制所决定的。可是即使这样,土地承包权人仍然有权对该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限的处分。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是一项物权,更是一项财产性的利益,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符合一般观念上的财产的概念。所以,应该承认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的期限内进行继承。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林地承包可以继承,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其他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依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继承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原因,但是应该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权利主体的特殊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荒地承包),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已经不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有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耕地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到五十年,林地则更长可至七十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其土地上的投资收益过程是个长效的过程,如果承认权利人自然死亡作为物权消灭,与粗暴剥夺他人财产无异,有违法律正义的要求。因此,才更有必要维护农村生产秩序的稳定,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属及对权利的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