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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伤及行人,如何理赔?

来源:高理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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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高律师好,四个月以前,我骑摩托车跟一电动车相撞,结果伤及路边一个骑自行车的小女孩,后交警认定责任,我与电动车负有同等责任,女孩无责。女孩经伤残鉴定,评为两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诉请法院要求赔偿十二万余元,此事应该如何处理为妥? 

    高律师答:现在需要关注这样一个问题,事故一方驾驶的是一个电动车,而你驾驶的是一个摩托车。无疑,你驾驶的是机动车,依法,机动车上路,你应该投保交强险;而驾驶电动车的,依法则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机动车,法律不一定强求其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关于电动车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目前的立法、执法、司法都是很含糊的,早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曾经发布《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规定,车内气缸容积不大于三十毫升,整车净重四十公斤以下,最高车速不大于二十公里/小时,不被认定为机动车,超过该标准的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大致规定了与之相同的技术标准。但是,这仅仅是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技术规定,能否作为法律适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出现了很严重的分歧,很多地区的法院并不采用该技术指标作为区分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而统一认为电动车非机动车。

    现在你的案子就有可能面临这样的问题,如果,事故另一方驾驶的车辆不被法院认定为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的你将面临很大的被动。原因是,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如果你没有投保该险,那么,本应由交强险承包责任将会被法院判归为你的责任。而交强险在事故理赔时具有优先赔偿、完全承担的特点,也就是说,到时候可能先判令你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各项责任,剩余诉请再依照责任认定由各方按比例承担。这对你是极大不利的。

 

    问:我的车辆确实没有投保交强险,现在是法院在主持诉前调解,法官出具调解方案,将赔偿总额降为十万,我和电动车都承担五万。此外,因为我驾驶机动车的特殊原因,要求我额外的多支付五千元的赔偿,这样合理吗?我应该接受吗?

    高律师答:相对于我上面所讲到的赔偿可能,该调解方案在事实上极大减轻了你的赔付责任,你还是应该积极考虑一下的。至于你说的,要求你额外多承担五千元的情节,个人认为尚为合理。因为真的判决结案的话,你因为没有交强险而需要多承担的赔付数额应该远远超过五万五千元。

 

    问:依法,女孩伤残赔偿金为多少? 

    高律师答:按照江苏省2012年标准,为26341元×20年×(20%+2%+1%),如果是按照你们山西省标准,将26341元改为18123.9元,再计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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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理想
  • 执业律所: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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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00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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