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商丘律师 > 陈月霞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拟制血亲”有关法律规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0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才能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答案是,只有受其抚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有关拟制血亲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重点关注民法典以下两个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拟制血亲是否可以解除?

拟制血亲可以解除或终止。但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存在不同种类,因此,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终止:除可因为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则彼此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

其次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终止: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协议解除、因违法行为而解除以及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拟制血亲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这也是本案一经报道,让那么多人震惊的原因。

继子女如何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概括而言,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继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如果有遗赠遗嘱的,可通过遗赠方式获得继承权。

具体来看,继子女得到继父母遗产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第一,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并且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继承人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第二,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遗产;

第三,如果继父母没有遗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陈月霞律师

陈月霞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158-3708-189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