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

李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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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律师函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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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并徐经理:

201383日贵公司与冯先生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贵公司为冯先生装修位于临沂市某花园小区的房子;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工程期限,工程于201385日开工,至2013111日工程完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3万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201385日前冯先生向贵公司支付7万元工程款,工程进度过半后支付3万元工程款,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支付剩余工程款3万元;合同第十条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饰材料的损失、因延期完工冯先生需要继续租房的房租损失,另外守约方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亦属损失范围),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每天5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冯先生依约于201383日向贵公司支付工程款7万元,冯先生支付工程款后,贵公司仅到工地施工一周,后因贵公司的各种原因,贵公司不再继续施工即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冯先生多次就贵公司违约事宜多次发函与贵公司协商,贵公司均置之不理。现冯先生正式授权本律师函告贵公司,希望贵公司尽快和冯先生解决贵公司的违约责任事宜,冯先生要求贵公司承担责任底线是返还7万元工程款及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共计2万元。否则,冯先生将诉讼到法院,届时贵公司将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一、返还冯先生已付的7万元工程款;二、赔偿因贵公司违约给冯先生造成的损失,包括每天40元的房租损失,冯先生已购部分装饰材料过期变质的损失等;三、支付冯先生每天50元的违约金;四、贵公司承担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等费用。

希望贵公司能以公司利益为盼,正视公司商业信誉,敬畏法律,立即与冯先生联系,返还工程款7万元及赔偿和支付违约金2万元。

如贵公司接到此函后,仍拖延并拒绝履行义务,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冯先生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山东**律师事务所

                                        李** 律师

                                       2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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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全利
  • 执业律所: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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