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杭州律师 > 吴军安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仲裁地是否需要约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量:0

  一、仲裁地是否需要约定

  需要。1、仲裁地只能选择一个,并且仲裁委员会要明确、具体,否则仲裁协议无效,等于没有选择。

  2、选择两个仲裁机构也属于选择不明确,也是无效的。

  3、可见,只能选择一个仲裁机构。

  二、仲裁地相关法规

  仲裁地法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仲裁进行地国家的法律。确定仲裁时适用何国法律的原则之一,类似法院地法,用以确定仲裁程序所依据的程序法或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法。由于仲裁管辖权的特点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自愿提交仲裁管辖,即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程序或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作出规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应适用这些规定,所以只有在无此类规定时才适用仲裁地法。

  通常在仲裁协议中无适用何国法律的规定时,就表示提交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仲裁地法,在此情况下依据仲裁地法进行仲裁。如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协议中无法律适用规定时,就应按 照我国的法律进行仲裁,所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应该执行;如该裁决需到外国执行时,外国也不得以法律适用问题为借口否认该裁决的效力。

  三、我国选择仲裁地点的做法

  我国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点的做法就是选择当地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吴军安律师

吴军安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150-5819-890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