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学峰律师

樊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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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损害赔偿,知识产权

离婚后损害赔偿

来源:樊学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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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损害赔偿

【樊律师:13801094680、18211121311】

一、适用条件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6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 有重婚的;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的;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提起的主体: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

2.1.1、第29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1.2、第30条第2款之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1.3
、第30条第3款之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27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三、赔偿范围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28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四、案由

    4.1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3条应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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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樊学峰
  • 执业律所:北京市康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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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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