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峰律师

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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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

从起诉被驳回,到上诉发回重审,征收维权的道路并不容易

来源:陈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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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诉被驳回,到上诉发回重审,征收维权的道路并不容易……

没有被强拆时,往往想不到维权,但一旦房屋被强拆,就会发现自己有多么的无奈和无助。此时应该怎样维权,用什么维权,如果能早些采取措施,会不会有什么不同……

原告:陈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陈海峰、冯凯律师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陈先生系河南省漯河市某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一处,登记在其父名下,并建有房屋。20116月,某某村城中村改造工作正式开始,陈先生家的房屋被划入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范围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陈先生认为,在漯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漯河市政府)实施征收中未依法办事,并且征收补偿标准评估也没有公开,故一直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漯河市政府为推进城中村征收项目的实施,20131113日将陈先生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强制拆除。

房屋被拆之后,陈先生开始四处奔波寻找律师,希望能以法律之力来解决这不公之事。后来陈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万典律师陈海峰、冯凯二位律师接受委托时,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行政判决书,理由是原告陈先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拆除行为系被告漯河市政府所为。

这份驳回起诉的行政判决书并没有使两位万典律师对本案丧失信心。陈海峰、冯凯二位律师经过精心阅读案卷,分析之后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漯河市政府对陈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事实充分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组织实施。本案中原告陈先生的房屋所占用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那漯河市政府就应是征收的实施主体

并且根据《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为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尽管原告家的房屋系村委会强制拆除的,但该拆除行为是因城中村改造而引起的,故该行为应视为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亦应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承担。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本案中,原告所在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为推进征收工作被告漯河市政府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于20131113日组织人员对原告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之后在陈先生起诉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此次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故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之后陈先生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判决撤销一审裁定,案件交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重审

经过重新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拆除原告家房屋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被告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即拆除行为无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拆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系违法行为。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于20131113日拆除原告陈XX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其违法 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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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海峰
  • 执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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