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126号
原告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住台北市中山区永安里******,身份证件号C220716***(台湾)。
委托代理人何丽霞,广东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7月份经原告母亲的朋友介绍相识,2009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8日生育儿子黄**。婚后原告在广州居住生活,被告在台湾居住生活,两地分居,聚少离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黄**归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黄**由被告张某某携带抚养,原告黄某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儿子黄**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三、原告黄某某有探视儿子黄**的权利,每年可探视儿子黄**6次,被告张某某应当予以配合。
四、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双方均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人民陪审员 邱**
人民陪审员 聂**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