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全国律师> 广州律师> 何丽霞律师> 律师文集> 文集详情

台湾人离婚案民事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1)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126

原告黄某某,男,196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74**日出生,住台北市中山区永安里******,身份证件号C220716***(台湾)

委托代理人何丽霞,广东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原告与被告于20087月份经原告母亲的朋友介绍相识,2009915日登记结婚,2010228日生育儿子黄**。婚后原告在广州居住生活,被告在台湾居住生活,两地分居,聚少离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黄**归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黄**由被告张某某携带抚养,原告黄某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儿子黄**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三、原告黄某某有探视儿子黄**的权利,每年可探视儿子黄**6次,被告张某某应当予以配合。

四、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双方均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Ο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

                                                                  

注:以上内容由何丽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丽霞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 101636568 何丽霞律师 1 09:00 21:00 何丽霞 140103 0
手机:135-0308-9195(接听时间:09:00-21: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在线咨询何丽霞律师

用户评价更多>>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2-06-23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2-06-01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感谢您百忙之中抽时间解答我的问题!

    来自广东-广州用户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