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答辩状
(作者:广东达维律师事务所 何丽霞律师 Email:lindahe1209@163.com 电话:13798755050)
答辩人:张**,女,住址:台北市******.身份证:*******。
兹因与原告黄生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辨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部分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2009年9月与原告结婚前,并非只见过两次面便匆匆结婚。答辩人在婚前一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原告与答辩人通过短信与电话联系频繁,见面次数有七次,且在结婚前,原告与答辩人曾一起去美国旅行,旅行时间长达两个多月。旅行回国后,两人感情很好,方才决定结婚。婚前,彼此之间已建立感情,并已足够了解对方。
二、婚后,两人感情较好,小孩出生后主要由答辩人照看和抚养。
两人于2009年9月结婚后,虽然因工作原因及家庭因素离别较多,但两人彼此牵挂,共同呵护着这份感情。
2010年2月,小孩黄琛熙在台湾出生,出生后主要由答辩人及答辩人家人照看和抚养。原告也常来台湾探望小孩。
答辩人是台湾人,在台湾有稳定的工作,平均每月工资为6万元台币,折合人民币为每月12000元。答辩人一直在努力让小孩过上更好的生活。答辩人目前与父母一起居住,答辩人父母已退休,身体健康,每月有养老金,也对他们的外孙黄**疼爱有加。答辩人父母也常帮答辩人照顾小孩。
综上,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