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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超过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已经支付是否可要求退还

来源:王文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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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已经支付是否可要求退还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某某诉称:2010年5月31日,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30 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0000元。 
  被告包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答辩人确实有向原告借款,但当时的借款数额为100 000元,因原告预先扣除5000元利息,答辩人实际拿到手的钱为95 000元。当时原告说答辩人没有担保人,故要求在借条上多写30 000元,如果答辩人不按期支付利息,原告会以130 000元的数额提起诉讼。此外,本案借款系高利贷,答辩人按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利息5500元,已支付了21个月,现原告要求答辩人归还借款130 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涉案借款答辩人愿意归还,但借多少还多少,具体是否需要归还,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借条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定,借款金额95 000元。认为: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已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干预。被告以支付利息过高为由,要求原告减免借款本金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该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故不予采纳。同时,被告关于其已实际支付原告21个月利息的抗辩意见,因原告仅认可收到13个月利息,故在被告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实际支付原告13个月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本金并计算利息”。依据该规定,原告在借款过程中预先扣除利息,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实际交付的数额认定为本金。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95 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此:判决包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某借款95 00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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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文建
  • 执业律所: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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