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兆飞律师

曹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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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常州

擅长:

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

来源:曹兆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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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Z某于2015年7月17日20时30分,在本市某公司员工宿舍公共卫生间内,趁受害人Y某洗澡之机,采取捂嘴等方式,强行抚摸、搂抱受害人,并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Y某强力反抗,在Y某被Z某控制过程中,双方协商采取“手淫”或者“口交”的方式解决,并允许Y某穿上内裤,后Y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 Y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Z某于同年7月28日向警方自首。

案件移动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后认为Z某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中止,并向检察院提出了该辩护意见,检察院以强奸罪未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分析:

1、认定存在强奸事实的证据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受害人陈诉,该组证据可以证明Z某有犯罪的故意也实施了犯罪的行为。

2、认定强奸罪的损害后果的证据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以及DNA鉴定意见,该组证据可以证明不存在性行为。

3、检察院认定是犯罪未遂的主要证据是受害人的陈述,检察院认为如果不是受害人与被告人进行周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就已经犯罪既遂了。

案件辨点:

    被告人与受害人共同确认,受害人已经没有力气,被告人从受害人身后牢牢抱住受害人,但是二人在下列细节存在差异。

1、被告人Z的供述与辩解中陈述到,在控制受害Y某的过程中,受害人提出要用手帮其解决,被告人要求受害人用嘴解决,后被害人提出要穿衣服,被告人表示同意让受害人穿上内裤,在被害人穿衣服的过程中想到双方之间的关系,主动提出让受害人离开;

2、受害人Y某陈述到,在被Z某控制的过程中,Z某提出要求Y某用手帮Z某解决,后被害人提出要穿衣服,被告人表示同意让受害人穿上内裤,被害人称Z某不注意逃离了现场。

辩护人向法庭提出:

1、虽然二人陈述的细节上有所差异,但是双方均确认了一个事实即Z某同意让Y某穿上内裤,据此辩护人认为Z某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已经放弃了强奸,同意Y某穿上内裤是Z某放弃强奸行为的典型表现;

2、受害人Y某在离开时,Z某没有阻拦,Y某离开之后,Z某没有追赶Y某,从后续行为来看也可以推定Z某系自动放弃了强奸的犯罪行为;

3、公诉人的逻辑是如果不是Y某的周旋Z某就已经既遂了,但是公诉人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使Y某进行周旋,Z某也还是有能力将强奸行为继续下去;

4、在案的二份证据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

经过激烈的法庭对抗,法庭最终认可辩护人的观点,以强奸罪(中止)判处Z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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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曹兆飞
  • 执业律所: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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