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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出现货物质量或数量问题 买方应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现货物质量或数量问题买方应该如何处理?

    这里提及的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现货物质(数)量问题,买方应该如何处理?这里不是指社会交往性的人情式传统做法或习惯,如含蓄寒暄、委婉表达,以和为贵的沟通交流,婉转表达不便点破的意思表明。

    中国人情式商业沟通有时对有的事情处理得确实很圆满、效果不错,双方各得其所又不伤和气,还加深了了解和友谊。但和气生财的办法也不是总管用,有时无奈也得诉诸法律对簿公堂、依法解决,这时就得知道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这里说的依法解决是依照《民法典》合同编中(以前是合同法)如何举证和质证的法律专业问题。

    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如果卖方的货物质(数)量有问题存在瑕疵,引发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应按民法典621条(合同法158条):“当事人约定货物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质量或数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在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质量有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合理期间”的理解: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要说明的是上面的“两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本律师认为该两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所以,买受方要想以卖方的货物产品质(数)量有问题而拒付货款,一方面要有货物确有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证据;另一方面要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其质量或数量存在的问题通知出卖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要在合理期间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否则,即使出卖方的货物真有质量或数量问题,没有做到这两点,也不得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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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好

    来自辽宁-沈阳用户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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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您百忙之中抽时间解答我的问题!

    来自辽宁-鞍山用户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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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您费心帮我分析问题,感谢

    来自辽宁-鞍山用户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