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全国律师> 鞍山律师> 里民律师> 律师文集> 文集详情

物业纠纷(四):物业公司有权制止业主封闭自家阳台吗?

如果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禁止业主封闭阳台的规定或约定,物业公司当然无权制止业主封闭阳台;如果临时管理规约有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但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通过,物业也不能阻止业主封闭自家阳台。但为全体业主利益或小区整体性美观,业主大会通过了禁止业主封闭自家阳台的决议内容,那么业委会就有权或授权物业公司阻止业主封闭其自家阳台。

即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封闭其自家阳台作禁止的约定,如果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认可也是不生效的。因为业主对阳台享有专有所有权,是构造上独立,能够排他使用的独立性专有空间,并与房屋主体紧密相连,为业主独立使用,应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使用权,故此业主有权对专有部分的阳台支配使用。但应受到必要限制,即业主只能是出于保障居住安全和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没有损害其他区分建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的公共利益。


注:以上内容由里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里民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辽宁-鞍山
专业领域: 101609856 里民 1 08:00 23:00 里民 180300 0
手机:157-1058-3877(接听时间:08:00-23: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在线咨询里民律师

用户评价更多>>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很好

    来自辽宁-沈阳用户2019-03-25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感谢您百忙之中抽时间解答我的问题!

    来自辽宁-鞍山用户2018-11-16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您费心帮我分析问题,感谢

    来自辽宁-鞍山用户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