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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的区别及认定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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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的区别及认定

    我们先从一起案例说起,男方婚后为了表达对妻子的爱,书写了一份房屋产权协议书,内容大意为:自愿将名下房产50%份额给予妻子,立字为据,落款由男方签字,但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男女双方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女方基于婚内财产约定主张房屋一半的产权,但男方认为上述协议书系赠与,男方有权撤销赠与。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书到底属于婚内财产约定还是婚内赠与

    我们先解读一下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065条(婚内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婚内赠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的区别如下:

    1.权利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后者的主体仅夫妻一方单方作出即可;

    2.处分内容不同:前者主要表现为:分别所有制、共同所有制、部分分别所有制、部分共同所有制,主要体现为宏观上的婚姻(包括婚前、婚后)财产安排,后者主要表现为:一方将其名下的特定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另一方,体现的是赠与的意思表示与特定财产的处分;

3.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对双方来说是具有约束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但后者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另一方可以随时主张撤销权。    

结语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基于协议书系男方一人签字、内容上不涉及其他有关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而认定为婚内赠与,因此未支持女方的诉讼主张。

    在此,笔者也建议,如遇到上述情形,建议一方面尽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一方面,如短期内确实无法办理产权变更,应当办理赠与公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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