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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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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2020年2月13日江苏省高院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章第五条针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指导性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依法妥善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裁量。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当事人就相关责任、损失承担有明确约定的,除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当事人事后以公平分担等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规定,笔者进一步阐明如下:

    一.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纠纷案件

1.适用前提

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体为: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

2.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具体为: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法律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从目前来看,疫情的爆发超出各方预期,对个体来讲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参考“非典”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可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在自身义务之履行与疫情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4.实践需注意的法律事项:

    1)解除合同前予慎重对待,审慎考虑,根据各自事实情况综合确定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定,以免法律风险。

    2)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保留好邮寄证据。

    3)当事人所主张免除的责任范围系因不可抗力导致,与不可抗力因素无关导致的责任承担及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

    二.因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合同变更纠纷案件

1.适用前提:

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抗辩,具体为:

    个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虽不至于无法履行,但履行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则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抗辩。

2.法律依据: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具体为: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法律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有一个渐变的过程,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上具有区别

    4.实践中需注意的法律事项:

    1)需审慎区别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法律支持的是超过正常商业风险之外的权利。

    2)新冠肺炎疫情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个案判断

    三.法院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的合同类纠纷原则性意见

   1.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3.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4.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针对上述规定,现笔者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归纳如下:

    1.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就相关责任、损失承担有明确约定的,除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当事人事后以公平分担等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2.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顺延工期。

    3.疫情防控期间订立合同,且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4.对于因劳动者返程迟延等与本次疫情相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5.双方对是否属于工期顺延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依据签证资料等证据,依法确定是否免除延误责任。

    6.对人工费、材料费大幅涨价所造成的损失,应区别对待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法律支持的是超过正常商业风险之外的权利。具体需要结合个案分析是否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款。

    7.如合同确实存在根本上不能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则承包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五.律师观点

根据对上述法院观点的分析,虽然法院均一致认同疫情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法院在具体的合同类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首先鼓励合同的继续履行,如合同履行对当事人一方不公平,则优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合同确实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六.律师建议

    1.法院在判决及认定案件事实时,首先考虑合同是否有约定。建议在合同签订前需增加不可抗力条款,如无相关合同约定,建议在将来进行合同条款的完善。

    2. 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并在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约定,避免发生争议。

    3.在疫情得到控制后,对于合同减免事项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并注意3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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