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承辉律师

陆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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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关于贺某军不构成犯罪的律师辩护意见

来源:陆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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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贵阳市某区居民贺某军因沉迷赌博不能自拔,将钱财输光后,向赌场老板张某(即赌场的设立者)借高利贷续赌。2014年6月的一天,贺某军在赌场因无法按时向债主偿还此前所借的高利贷,被债主逼到一僻静处后,遭到债主张某等人围殴,贺在混乱中拔刀反抗,将对方张某等两人砍伤,贺自己也受伤倒地。后双方各自到医院就医。

2015年2月,公安相关以贺涉嫌故意伤害将其刑事拘留。伤情鉴定表明:被贺砍伤的两人伤情鉴定结论为:重伤二级。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从以下方面入手,指出贺某军不构成犯罪:张某违法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引诱(或容留)贺某军赌博,为案件埋下隐患;张某等十余人围殴贺某军,过错在先;贺某军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下拔刀自助,属正当防卫。

2015年3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对公安机关的批捕申请不予批准,贺某军重获自由。


关于故意伤害案嫌疑人贺某军不构成犯罪的

律师辩护意见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贺某军家属的委托,并经贺某军同意,指派我作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贺某军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多次会见了嫌疑人,到案发现场实地观测,多次听取案发现场的目击者的意见,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指控贺某军故意伤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被批准逮捕。

现依据事实与法律规定,特发表如下律师辩护意见:

贺某军是在遭到赌场老板张某等十余人手持猎刀、砖头和棍棒进行围殴后,生命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前提下,无奈奋勇还击的。贺某军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而且贺某军被张某等十余人打成重伤,系真正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抓捕张某等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张某等人在赌场做庄、非法高利放贷,是本起案件的导火索

贵阳市某某村建有大量民房,很多民房系为拆迁而建,空房数量大,很多空房成了赌博窝点,每天都聚集了大量的人员在此,或“做庄”,或参与赌博,或放贷(即高利放贷给参赌人员)等。

2014年4月份,贺某军在此参与刘某某“做庄”的赌局,在输光所带现金后,刘某某向贺某军放贷1万元,约定利息为200元每天。很快,贺某军的这1万元又被输光,从此走上了向朋友借钱以向刘某某还本付息的道路。

自2014年4月至6月,贺某军一直按每天200元的标准向刘某某支付利息,一直持续了60多天,终因无力凑钱而无法再按时向刘某某还本付息。

二、刘某某、张某等十余人手持凶器围殴贺某军,是本起案件的直接诱因

2014年6月底,在中断付息20余天后,贺某军在赌场与刘某某碰面,请求刘某某减免此前拖欠的20余天的利息,并承诺马上向朋友借钱还本。刘某某答应说,如果能一次性还钱1.1万元,即可勾销债务。但在贺某军向朋友借来1.1万元准备还给刘某某时,刘某某以“张某不同意”为由反悔。贺某军又将该1.1万元递交给张某,小心地陪着笑脸,说着好话。但张某并不领情,开口就说“我早就想整你了”,紧接着,张某、刘某某带着一帮人架着贺某军将贺某军挟持到道路对面的另一空置的民房,即开始了对贺某军的围殴。面对以刘某某、张某为首的手持猎刀、砖头和棍棒的十余暴徒的围殴,贺某军毫无还手之力,很快被打得头破血流。

三、贺某军在生命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前提下奋勇还击,属于正当防卫

面对十余个人手持猎刀、棍棒和砖头等凶器对贺某军一个人进行围殴(持猎刀砍伤贺某军之人为刘某某),在赤手空拳毫无还手之力又无法逃出重围的当时,贺某军的人生安全,特别是生命安全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在此前提下,贺某军被迫奋勇还击,以便逃出重围。根据法律规定,贺某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刘某某、张某等人重伤贺某军,属故意伤害,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贵阳XX医院2014年X月X日《出院记录》,可知贺某军头部、面部、胸腹部等多部位被刀砍伤,特别是刘某某用猎刀砍杀贺某军胸腹部,简直就是开膛取肚。十余暴徒手持猎刀、棍棒和砖头围殴一个年过半百的老人,场面之血腥让人不敢直视,手段之残忍令人不寒而栗!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贺某军受到的伤害符合重伤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某、张某等人已经触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嫌疑人及其家属强烈请求公安机关立即对贺某军受到的伤害进行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并立即抓捕致害人刘某某及张某。

五、以事实为依据,是公平、公正处理本案的基本条件,请求司法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本案虽距案发时间已过半年多,但刘某某、张某等人挟持并围殴贺某军时,周围目击者众多,真相并非无法查明。嫌疑人及家属强烈请求司法机关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立即对贺某军进行伤情鉴定,还原案发事实真相,以便公平公正处理本案。

    综上,因本案系张某等人围殴贺某军而挑起,贺某军构成正当防卫等,不能以故意伤害犯罪追究贺的刑事责任,故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不予批准对贺某军的逮捕。

 

                            辩护人:王连友


                            201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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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陆承辉
  • 执业律所: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22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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