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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当年送的婚戒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王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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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当年送的婚戒还能要回来吗?




2013年,石女士和缪先生步入婚姻殿堂,可结婚不到两年就闹起了离婚。石女士诉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提起离婚。缪先生同意离婚,但提出结婚时母亲送给石女士一只价值上万元的祖传玉手镯和一枚价值3000多元的蓝宝石戒指,要求石女士返还。而石女士认为,手镯和戒指属于个人所有,不应该返还。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关于“婚戒仅是交给女方保管,并非赠与女方”的主张,并不符合通常的民间习俗,且男方未能举证证实将手镯交给女方持有时双方约定为保管关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离婚妻子要求丈夫返还钻戒

王女士是云南省大理人,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老乡张先生,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前,张先生送给新娘一套首饰,其中包括钻戒、黄金项链等。婚后两人感情尚可,生活一段时间后,便闹起离婚。王女士诉称,由于婚前相处时间不长,草率结婚,双方对彼此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等了解不够,导致婚后经常吵架。加之丈夫对父母过分依赖,言听计从,对自己缺乏关爱,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提出离婚。除了要求分割房产外,王女士还提出,让丈夫返还送给自己的钻戒和黄金项链。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前购买的首饰应视为婚前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物品,应由男方返还给女方。故判决男方将钻戒、黄金项链等首饰返还女方。


离婚后他向前妻讨要百万元婚戒胡先生和李女士相识于2010年,恋爱期间,胡先生花100余万元买了一枚钻戒向李女士求婚。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由于聚少离多,两人逐渐产生了矛盾。结婚两年后,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解除了夫妻关系。刚打完离婚官司,胡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婚前房产协议,返还价值100万余元的钻戒。对此,李女士认为,钻戒是胡先生送给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胡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请求撤销婚前房产协议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返还钻戒的要求,因该赠与已经完成,即权利已发生转移,不予支持。重庆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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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娟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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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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