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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封瑞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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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

封瑞强20120215

该实施意见是北京市政府根据征补条例结合北京市的国有土地征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政府规章。其内容分为两大块。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该意见的第一条明确了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相关主体,第二条至十一条明确了征收决定的做出程序。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是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第十六条是新旧法的衔接,也就是溯及力的问题。第十七条是实施生效的时间。

由于该实施意见是对北京市的征补工作做出的,与征补条例相比,在有些问题上细化了,但不可能就靠这十七条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所以不免有不足之处。

那么该意见中涉及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             主体变化。

1.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补工作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管局?、土地局?、建设局?)→房管局。

3.        征收实施单位,受委托,不得营利,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并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利害关系,采用非法手段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二、重要制度和重要程序

1、公共利益的界定。征补条例与该意见都规定了是为公共利益,终结了拆迁制度,拆迁许可证变为了征收决定。

2、程序保障严格化:

条例中只用了三条来规定征收决定的程序,意见将程序细化后分为了十步,用了八条来规定。这就在程序上变得更具有可操作性。下面是意见中对程序的规定:

建设单位向区县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区县政府进行风险评估→区县政府确认意见书→房管局发出暂停公告→建设单位等确定评估机构→建设单位对房屋调查登记→房管局拟定并公布征补方案→区县政府确定并公布征补方案→(如是旧城区改建)区县政府举行听证。

3、取消行政机关司法强拆保留司法强制拆迁

意见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第二款明确了由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4、强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意见第八条规定了征收决定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人数众多的要经人大常委会讨论

5、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

6、禁止暴力拆迁

暴力、威胁。等手段。断水、电、气、热、道路通行。

7听证制度、征求公众意见程序。

征补方案的拟定需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该意见进行修订。涉及重大利益时如旧城区改建,需要进行听证。体现了民主和公平原则。

8、明确了强制搬迁制度

意见第十四条,对于找不到被征收人的或要高价的。仍然按照征补方案进行司法强拆。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明确实施单位是否可以营利的问题。

2、补偿标准、补助制度的监督机制问题。意见只在第一条规定了征补工作的监督主体,但对补偿这一涉及到被征收人利益的问题如何设立监督制度,该意见应当明确相应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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