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瑞强律师

封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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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人伤案件赔偿项目

来源:封瑞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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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指南

赔偿项目篇

目录

一、       医疗费... 2

二、       误工费... 2

三、       护理费... 2

四、       交通费... 3

五、       住院伙食补助费... 3

六、       营养费... 3

七、       住宿费... 3

八、       后期治疗费... 4

九、       残疾赔偿金... 4

十、       被抚养人生活费... 4

十一、   残疾辅助器具费... 5

十二、   精神抚慰金... 5

十三、   死亡赔偿金... 5

十四、   丧葬费... 6

 

 

 

 

 

一、                 医疗费

1.        医疗费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医院接受医学检查、观察、医治、康 

复而发生的医药费和治疗费。不仅包括现在的医疗费用,也包括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

2.        应注意的问题:

1)        妥善保管医疗费单据

   医疗费单据是要求赔偿的重要依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

手术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等。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赔偿

前,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各种收费单据。单据原件如不慎丢失,可以请

求就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不然,会面临自己“买单”的风险。

2)        不要私自购买药品

如果不是必须,建议不要私自购买药品。有些受害人为了节省在医院的医药费用会在医院外购买一些药品,在此笔者提醒您,确有必要,应当征得医院的同意,没有主治医生的处方,随意到药店购买药品的,医药费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3)        部分医疗费可另行起诉

   根据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

他后续治疗费,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再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院小结、医疗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要求赔偿。

二、             误工费

1.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失去收入而产生

的损失。

2.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

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应注意的问题

误工费的主张是所有赔偿项目赔偿中重要的项目之一,主张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工资单、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仅要真实还要具备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被法院采纳。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三、             护理费

1.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

支出的费用。

2.        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护理费可分为三种:

1)        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护理费;

2)        在康复期间产生的护理费

3)        因永久性丧失生活能力而需长期支付的护理费。

3.        计算护理费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1)        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2)        护理人员人数

3)        护理期限。

  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分为两种情况,在医院有专业人员护理的,按护理级别

和规定执行就可以。对其他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的计算,就要考虑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损失。护理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书面诊断证明和实际护理的需要等情况确定。

四、             交通费

1.        交通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

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为处理丧事而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也应当赔偿。

2.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

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肇事方承担交通费的,应向法庭提交真实、合法的

车船票,并应当说明每次行程的合理性。所以对每张车票要做好备忘录,注明行程内容,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法院只能以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这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利的。

五、             住院伙食补助费

1.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

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肇事方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应注意的问题:

1)        如果没有住院的则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2)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只对受害人及陪同人员补助;

3)        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确定。目前石家庄市伙食补助标准为

50元每天。

六、             营养费

1.        营养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

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使用这些营养品实际上一种辅助治疗的方式。合理营养关系到伤情的治疗或手术的成败,也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恢复健康的基础。从医学的角度来说,许多治疗措施也需要营养支持。

2.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             住宿费

 

1.        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转院治疗、处理交通事故,或是死者近亲

为处理丧葬事宜因住宿而支出的费用。

2.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

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对于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肇事方也应该予以赔偿。但支出的住宿费应当有正规的发票,而且应当合理,不能动不动就入住豪华酒店,这种

超标准而发生的住宿费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不要把对肇事方的不满转化成报复性的高消费。

 

八、             后期治疗费

后期治疗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经过医治暂时出院后,后期因取内置固定物、面部美容、并发症等所产生的费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为

一年,而一些后期治疗费的产生可能需要几年,这是主张后期治疗费可能会有诉讼时效上的障碍。所以,如果涉及后期治疗费的问题,建议不要和解结案,因为和解时,对方往往需要受害人签订“一次性了结,不得反悔”的“生死协议”。这对受害人非常不利,如果产生了巨额后期治疗费,只能自己“买单”。

九、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决定残疾赔偿金高低的因素有三个:

1.          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在这里是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司法解释人为将残疾赔偿金分为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出现因户籍不同而赔偿截然不同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命同价”的重要依据。只要在城市生活、工作一年以上,证据充分,农村户口受害者就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2.          计算期限

对于计算期限,上述司法解释采取的是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

为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影响残疾赔偿金数额的高低,伤残级别越高,残疾赔偿金就越多

反之亦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这里的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等级。

十、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肇事方因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损

害,而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

其赔偿的必要费用。

决定被抚养人生活费高低或有无的因素有:

1.        受诉法院所在地和被抚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        被抚养人的户口性质和年龄大小;

3.        被抚养人的资格确定,不能确定资格,也就无所谓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4.        交通事故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

十一、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为恢复或辅助因交通事故致残受害人实现生活自

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需要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而支出的费用。如矫形器、

娇形鞋、盲杖、导盲镜、盲人阅读器、助听器及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等。

注意的问题

1.        以普通器具为原则

所谓的普通器具,是指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如果国产的器具质量并广为使用,就应当优先考虑,而不应考虑进口用具。

2.        以合理为原则

合理原则是指应当考虑辅助器具的品种、价格、年限及受害人的年龄、残疾

程度、职业以及所处的职业环境。

3.        年限不够可以继续申请

根据规定,如果超过原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向

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受害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法院应当判令肇事方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        须有法定医院的证明

十二、     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是指由于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严重残疾或致受害人死亡,

而依法应当有肇事方根据其过错程度、受害人伤残等级等因素支付的费用。是财产以外、非财产上的损害,即精神上的损害。

注意的问题

1.        以构成伤残为标准。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必须给受害人身体造成严重残疾或死亡,确定的标准就是能够评定伤残等级。

2.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能支持多少金额的精神抚慰金,各地法院做法和掌握的标准

不同。我市中院为了保证判决的相对统一,作出了专项指导意见,规定了精神抚慰金5万元为最高上限,具体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对于精神抚慰金判多判少,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影响法官思维的是案件的情节和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记住,法官既是裁判者,也是有情感、能区别善恶的普通人,只要是人就会有同情心。

 

十三、     死亡赔偿金

死亡是最严重的交通事故,生命不能重来,人死不能复生,所以对于交通事故遇害者家属,赔偿再多的金钱也弥补不了这种有形和无形的损害。

(一)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1.        赔偿基数

与残疾赔偿金一样,均采取的是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

2.        户口性质

户口性质本身存在很大的地域歧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相比明显不利。为

什么这么设计,那是法学教授、法律专家和人大代表去解决的问题。但是《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已有条件的打通了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绿色通道”

3.        赔偿年数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超过六十周岁,统一按二十年计算。如果是六十周岁以

上的,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应当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是遇难者的遗产,也不是夫妻共

同财产,不能继承,但可以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可见,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而不是按照继承法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先后继承。

十四、     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为处理遇害者的丧葬等后事而支付的费

用。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遇害者的近亲属要对其进行安葬,当然就会产生费用,属于遇害者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应当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封瑞强交通事故团队简介

封瑞强交通事故团队始终坚定不移地走专业化发展之路,以打造“石家庄市交通事故法律服务第一品牌”为己任,倡导“先办案、后收费;不赔偿,不收费”的服务新模式,免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后顾之忧。

封瑞强交通事故团队拥有强大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专业律师、理赔顾问、律师助理。大多数毕业于河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等学府。在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市场、客服、理赔、律师相互配合、协同作战。

封瑞强交通事故团队拥有独自研发的交通事故案件软件管理系统,对交通事故案件实行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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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封瑞强
  • 执业律所: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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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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