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秋杰律师

谢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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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嘉兴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离婚协议的哪些约定无效?

来源:谢秋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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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同样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应及时支付,否则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涉及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日后归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3、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4、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此外,即便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随时变更自己的遗嘱,以死亡前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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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秋杰
  • 执业律所: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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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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