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军律师

李小军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厦门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来源:李小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0
人浏览
  

“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引言:工伤认定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促使当事人早日行使权利,以利于权利实现,但不能机械地认为只要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时限,就一概不能获得赔偿,更应着重考虑在这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发生了争议,权利人是否已积极主张其权利。  

一、案情简介:  

现年30岁的孔先生来自贵州,经同宗亲友介绍,于2004年下半年到厦门一家陶瓷厂当搬运工人,厂方没有为他买工伤保险。2006813,孔先生在搬运墙砖时被地砖压伤,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股骨下段开放、粉碎性骨折、左腓总神经断裂,住院治疗1个多月。事故后,工厂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仅支付了孔先生的住院费用及出院后的门诊费用。同时,厂方老板声称会给他安排工作养孔先生一辈子,让他不用麻烦去申请工伤认定了。期后,厂方履行承诺,从20068月份起,在他康复期间每月支付574元补贴给他,并从20074月份起安排他到厂里做保安,在每月574元补贴的基础上,另付月工资1050元。孔先生很知足,心想往后的日子总算有了着落,老婆孩子有了依靠。然而,孔先生平静下来的心情没过几个月,风云突变。200712月上旬,陶瓷厂被法院查封并全面停产,孔先生随即失去工作,生活顿时陷入了困境。在多次找厂方老板协商无果后,孔先生只好无奈地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20071211,孔先生向厦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被以超过“1的申请时效为由无情驳回。孔先生再向厦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又被告知不符合受理范围,不予受理。20071229,孔先生向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200817该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孔先生为五级伤残。  

在多次碰壁后,孔先生意识到只有找律师帮助才有望获得赔偿,我听到孔先生的遭遇后,毅然接受委托,

  二、办案过程  

在接到案件后,我认真研究了孔先生提交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我认为:孔先生是陶瓷厂的员工,其在2006813搬运墙砖时被地砖压伤,住院治疗1个多月,属工伤无疑,厂方支付了住院费用。从20068月份起,厂方每月支付给孔先生 574元补贴,并从20074月份起安排他到厂里做保安,在每月574元补贴的基础上,给付月工资1050元。这些事实是确凿的。  

1、孔先生的起诉并未超过工伤的时效期间。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这一规定,有关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2、孔先生起诉要求工伤损害赔偿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依据200610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第十八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3、判决结果  

最终,我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2008109,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于2006813发生工伤事故后,因被告陶瓷厂未为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告可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原告在200710月份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此期间原告均在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不能认定工伤申请时效超过一年的。最后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求。

 

以上内容由李小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小军律师咨询。
李小军律师
李小军律师
帮助过 886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8号银河大厦2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小军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2*********78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厦门
  •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8号银河大厦2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