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霞律师

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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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诉

来源:张晓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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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诉的概念及中国法律的规定

反诉,是民事诉讼诉的一种,是相对于本诉来说的一种诉。原告提起的诉,称为本诉。所谓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反诉制度,直接涉及到反诉内容的条文有两个:一是第52条规定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二是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的反诉可以合并审理”。间接涉及到反诉内容的有:第59条关于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的规定和第129条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特点

1、提起时间的特定性:反诉只能在本讼进行过程中提起,以便于人民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2、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反诉提起以后,本诉的原告就成为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就成为反诉的原告。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各自都具有了双重身份。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相对于本诉的一种独立之诉,其诉讼请求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原告撤回本诉并不会影响反诉的继续存在。4、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是针对原告本诉中的诉讼请求,其目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5、反诉请求与本诉诉讼请求的牵连性: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应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牵连性。

三、反诉提起的条件:

反诉作为诉的一种,首先应该具备诉的要素,这是一个最先决的条件。反诉的提起,还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条件:反诉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2、案件要求:反诉必须是属于非专属管辖的案件,否则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没有管辖权,反诉也就不能成立。3、时间条件:反诉必须在本诉受理后,案件作出判决前的诉讼阶段内提出。4、管辖条件:反诉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只有这样才能合并审理。5、诉讼程序要求: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否则无法将二者合并审理。6、牵连关系: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该条件是反诉能够成立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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