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峰律师

韩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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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劳动报酬 不应低于最低工资

来源:韩春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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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旭是某职专学校女生,今年7月初开始,学校组织晓旭所在班20余名女学生到一家大型纺织企业开展实习并被安排顶岗劳动。实习单位每月只发给她们每人700元。因为是顶岗实习,学生们所付出的劳动与企业其他工人几乎一样,大家都觉得不公平。一样的顶岗劳动,为什么薪酬却少很多?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法律有规定吗?

  点评:法律人士介绍,截至目前,对学生实习的报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依据“参照最相类似”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以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2部法律来加以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26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校生实习的劳动报酬应达到2个基本标准:一是根据学生所付出劳动量与劳动成果,支付与之相应的“合理的实习报酬”;二是最低劳动报酬底线是“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本案,学生所付出的是顶岗劳动,与其他工人几乎一样,那么,其劳动报酬也应该达到与其他工人接近的数量,从而真正体现“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当然,如果在实习时订立有协议或合同的,应依照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报酬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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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春峰
  • 执业律所: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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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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