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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是非难界定,容忍和睦有阳光

非原创(《铜陵日报·铜都晨刊》) 发布时间:2011-08-16 浏览量:80

 

案例一:甲某最近喜购新房,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嫌新房卫生间设计时面积太小,考虑到住宅用房中只有厨房和卫生间做防水处理,故灵机一动,在装修时将厨房改成卫生间使用。楼下邻居每逢用餐时听到楼上频繁的冲水声,让他感觉恶心欲吐,与甲某协商未果。为维护用餐权,遂一纸诉状告至法院,经判决责令甲某恢复为原设计用房

案例二:乙某居住的居民楼已建成10多年,20083月,紧邻老居民楼,一幢新楼拔地而起,乙某等老住户认为该幢大楼使自家住房日照时间明显减少,为讨要阳光权,乙某等将房屋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十万元。法院从日照分析报告中得知,乙某等老住户日照时间均在3小时以上,故没有支持乙某等的诉讼请求。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点评:随着居民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日益提高,维权意识也明显增强。案例中的用餐权、阳光权均不是正式的说法,可归入法理中的相邻权的范畴。法律对相邻权的规定相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该法条适用对象是“相邻各方”,即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不得一味地将自己的权利延伸。一是相邻权,一是容忍义务,必然需要从中寻求平衡。

案例二中,虽然乙某等主观上是感觉日照时间减少,但减少后的时间大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日照时间要求,对新建大楼的影响需要容忍,宽而待之。案例一中,如认定甲某在自己家中是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无疑是强行要求楼下邻居认可楼下正在用餐时而明知楼上洗漱、方便的状况,该状况从一般人角度考量,确难以接受,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另外该行为也有违法律。《住宅建筑规范》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餐厅的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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