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沈辉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同居关系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9-30 浏览量:0

  随着人们婚姻、家庭、伦理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婚前同居来增进了解。那么,应同居关系发生纠纷时,我们应如何处理呢?


一、能否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如果只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即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另外,对于因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若因同居关系诉至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

  同居关系纠纷包括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居关系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实践中,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会签订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见,同居关系解除后,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沈辉律师

沈辉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139-8219-532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