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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出巨资为女友女儿购置新房分手后请求返还获支持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9-22 浏览量:0


 

曾经的海誓山盟,到如今的对簿公堂,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到底能不能要回?如果可以的话,又应以何法律依据为由要求返还呢?

 

成都一位年逾60岁的老人在恋爱同居期间,为对方女儿购买房屋先后出资数十万元。两人分手后老人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获得支持。

 

本案中,老人出资的目的在于维系与所处对象的恋爱关系以及在案涉房屋共同居住,在双方发生纠纷关系交恶后,对方拒绝老人在案涉房屋居住,继续占有老人付出的金钱或利益,老人权益受到损害,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老人有权要求原恋爱对象的女儿返还不当得利。

 

恋爱期间,给对方买房买车,可以要回吗?

恋爱关系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赠与可以认定为是附条件赠与,若是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而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对于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方必然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当然不符合赠与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双方在分手后,赠与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像特定的节日,对方的生日,赠送的礼物、红包,都属于一般赠与,不能要回。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大额财物、赠与高档礼品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除非特殊情况比如说欺骗,胁迫得到财物,在能提供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归还

 

恋爱期间的借贷,可以返还吗?

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费,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分手后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本息的,出借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最好是形成书面协议或者留存其他证据,以避免无法实现债权或者重复偿还的风险。

 

恋爱期间的购房

如果恋爱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房,应对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情形提前作出约定,并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未对产权购房目的和出资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推定为赠与或是债权,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房产或者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属于己方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在购房过程中,应避免现金直接交易,否则也可能出现无法还原事实,虽然出资但最终得不到认定的情况。

 

恋爱期间的赠予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不是所有的赠予都必须返还,同时,赠与物品的贵重与否也不是判定应否返还的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故恋爱期间应理智对待感情、理性消费,以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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