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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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代理词

来源:冉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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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今天本律师受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第二被告李*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今天的庭审各方当事人均进行了当庭陈述、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现本律师以庭审揭示的事实为依据,以现行法律为准,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未在法定期间提起继承权诉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四月五日计算至2010年四月五日止。因此,本案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遗留的房屋,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原告已明确放弃了房屋的继承权。据上所述,本律师提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二、          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律师认为50917元属于第二被告李*与其配偶薛*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将夫妻财产分割一半出来归第二被告后,余下的一半再由薛*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分割。在本案中薛*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三人,因此原告只能分割到8486元,第二被告分割到33944.5元,余下的8486元由薛*的继女享有。

三、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渝人发【2000】14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条件必须满足: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案只有第二被告才完全符合该条件,才能依法享受其配偶死亡后的抚恤金。其次,原告和李*已明确表示抚恤金由第二被告李成全一个人享受。据此,原告等人无权享受其父死亡后的抚恤金。因此本律师建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冉    兵

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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