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福州律师 > 高建峰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解决老赖的法律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9-20 浏览量:0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共八个部门共同签署了《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加强对“老赖”人群的执行惩戒力度。

信用惩戒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惩戒的方法包括: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部署,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维护法律权威,树立诚信社会风尚,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达成如下意见。

  一、信用惩戒的对象

  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信用惩戒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三、信用惩戒的范围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以上两条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此条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和国务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四、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光盘、专线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五、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

  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各单位推送。

  六、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合作备忘录,确保2014331日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推送,并对其联合实施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

  具体合作细节由各部门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法另行协商。

高建峰律师

高建峰律师

服务地区: 福建-福州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

137-9938-963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