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 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依法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被告人 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律师法》第31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出庭前本律师仔细查阅了与被告人 相关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 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交待全部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 ,男, 年 月 日生,台湾身份证号 ,初中文化,户籍地台湾 县 乡 村 街 号,捕前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人 于 年 月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年 月 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被告人 归案后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 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 在上诉被告人电信诈骗犯罪中,与被告人 、 、并不相识,没有合谋串通行为,仅是受朋友所托,在不知情、受蒙蔽的情况下,帮助转交信用卡,与 、 相比,其作用较小,系从犯。
三、被告人 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系台湾同胞,其犯罪的主观原因是对大陆法律制度的无知,归案后通过学习教育非常后悔痛心,希望大陆司法机关能从轻从宽处理,并通过家庭赔偿自己无知犯罪造成的损失。
四、被告人 有心脏病、高血压,不适宜收监改造。
被告人 有心脏病、高血压,不适宜收监,有广东省公证协会“粤司公协【2011】 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校验证明》。
综上所述,被告人 涉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罪,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犯罪后悔罪态度好,其家属愿意赔偿相关损失;系从犯;其自身又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被告人 有上述依法从轻及酌情从轻情节,因此建议法庭依法从轻从宽判处为盼!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