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微信聊天记录帮追债
2013年11月,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借钱,称自己现急需10万元用于归还信用卡。李某念在双方系多年好友,便在微信上答应借给王某10万元,并按王某的要求将10万元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事隔数月,王某再也没有提起借款之事,后李某需要用钱,要求王某归还全部借款,王某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存在,要求李某拿出证明王某向其借款的借条。无奈李某只能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凭证等间接证据证明与王某的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基于王某承认其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王某有向李某借款10万元的意向,且王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李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故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虽然王某在庭审中辩称,李某汇出的10万元是归还自己之前出借给李某的借款,自己从未向李某借款,另外,自己曾将微信账户、密码告诉给其他人,微信内容并非本人所发,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如王某所称微信并非本人所发,也应对自己将微信账号、密码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担责任,且王某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为李某的还款,判决王某归还李某借款1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根据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的规定,在证据的列举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方面意味着诸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等电子数据得到法律的认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举证;另一方面,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的高科技证据种类,其与生俱来的易修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使得如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棘手的问题。现实中,凡得到诉讼当事人双方认可或者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经鉴定为真实的电子数据,一般都会被法院采纳,我们要逐渐增强利用电子数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