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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送到学校后,家长的监护职责是不是就由学校全部接管?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5-06-11 浏览量:0

案件回放:

  小a和小b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同学。小a患有先天性血液疾病,平时不能参与剧烈的运动,小a家长曾将小a患有先天性血液病的情况告知学校,老师遂在班里向同学们告知小a身体不太好,一定要避免磕碰和重力冲击。平时同学们也都对小a比较留意。一天,上完体育课后,小a与同学并排走在走廊,小b在与其他同学打闹的过程中,不慎将小a撞到在地。小a无法躲避,身体受伤。周围的同学都很担心,但是小a硬撑着没有让同学报告老师。上课时老师发现小a的情况不对,当即电话通知了小a的父母。小a父母赶到后,与校方一同将小a送到了医院。小a经过较长时间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但是小a的父母认为小a年仅12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将其送到学校,那么学校就应承担起临时教育、监护的责任,该小学没能保护好孩子,应当与小b一同承担小a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补课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小b对小a的各项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事发时,小a和小b已年满十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a的父母所持小a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承担起临时监护责任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本案中小b在课间与他人打闹,撞倒小a后致小a受伤,小b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小b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小a虽然在该小学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但被老师及时发现并通知家长、协助救治,现小a及其父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该小学对小a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普法提示:

  许多家长对于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认识存在偏差,而且没有针对不同情形区别对待,认为孩子到了学校就应该学校全权负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学校虽然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与职责,但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

  首先,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一种监护责任,法院审理在校园安全案件确定学校责任时,会以教育、管理职责为限,会考虑到学校与纯粹营利性机构不同,尤其会把握衡平原则。其次,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会针对不同的情形。就学校的注意义务而言,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危险性愈高,发生侵害的可能性愈大时,其注意程度应相对提高。譬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保障的注意要求就比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要高,在组织活动或者进行体育锻炼时的注意要求就比一般上课或课间的注意要求要高。再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会把学校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避免事故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及减轻损害后果作为考量的依据,以免不合理地增加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成本。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作者:仇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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