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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定原则

来源:刘帝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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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注。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无论是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都应当采用隔离观察的方式。一般来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的商品时,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队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光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在市场汇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标或服务。在市场中,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是不是同时摆放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到过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

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利用消费者的此种思维模式采用隔离观察比对的方法,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侵权商标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不同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购买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使法官更关注两个商标的不同点,不能准确的判断消费者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

所以,上述解释,是要求法官在认定商标相同或相似时,应当采用上述比对方法,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用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采用上述方法,可以使法官更科学准确的判断侵权行为,从而保障办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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