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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种类

来源:唐小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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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个种类

 

一、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和第15条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法明文规定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
、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5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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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小芳
  • 执业律所: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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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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