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种类
来源:唐小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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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个种类
一、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和第15条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法明文规定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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