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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在不予立案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唐小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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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在不予立案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被害人或控告人向犯罪地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提出报案或控告。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二、不予刑事立案侦查的,被害人或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被害人或控告人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刑事立案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四、对于自诉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

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但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按规定收取诉讼费。

 

唐小芳律师简介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地址:南宁东葛路22-1号万峰大厦五楼  

电话:13607863078QQ:3487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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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为:唐小芳律师、南宁律师、南宁离婚律师、南宁律师在线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损害赔偿、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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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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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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