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望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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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刘望将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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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4818日晚,原告驾驶摩托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广场门前时,见被告从岔路口出来,慌忙中急刹车,致使车辆砸到自己的脚踝受伤。事发后,交警队赶到现场,经勘查,做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多元。

律师分析:笔者接受本案被告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笔者经过细致分析,提出了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不承担责任,因而不应赔偿的代理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下简称事故证明书)中原告的陈述可以证明:首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走反道行驶;其次,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的电动车并未发生接触、碰撞;再次,根据原告陈述:“急忙踩刹车,车子就摔倒路心去了。”这足以证明原告当时的车速过快,远远超出了正常的、安全的、合法的行驶速度。第四,事发时原告是在回家途中,事故发生地是原告很熟悉的路段,事发路段处有超市、社区诊所、加油站、等,属于车辆密集地段,更应当减速慢行。以上四点表明,原告摔伤完全是其本人没有遵守交通法规、没有做到谨慎行使造成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二、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事故证明书,原告的口述;“被告当时想过马路,可能看见我了,又想回来”,这充分表明被告当时已经注意观察交通路况,主观上有交通安全意识,履行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并未实施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原告陈述是为了“躲被告才摔倒的”,没有事实依据。

三、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即原告除了证明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外,还应举证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并且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主观过错以及损害结果与被告有因果关系。

 审理结果: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的笔者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受损害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在原告损害的过程中被告的行为存在违法性、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主观有过错。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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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望将
  • 执业律所: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1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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