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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来源:刘望将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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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X7X日,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区某路行驶,至某路段时,由于当时暴雨,路面积水,致使发动机进水,车辆损坏,李某某花去维修费超过10000元。该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XXXXX元,上述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根据该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数据,当时事故发生地降水量为100.60毫米,该气象局将77.6毫米的降水即认定为暴雨。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李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李某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拒绝赔偿,提出被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并非暴雨所致,且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车辆驾驶人李某某驾驶车辆时对路面疏于观察将车辆行驶到路面积水处致车辆损毁,并有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涉案车辆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法律分析:笔者认为,本案车辆涉水行驶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暴雨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一,事故发生地点在正常情况下并无积水,根据气象资料的证据,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地点积水的原因是暴雨所致,如无暴雨路面不会有积水,故暴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的重要的原因。第二,涉案保险条款已将暴雨造成机动车损坏列为保险责任范围,虽然保险公司提出按照其理解,只有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被暴雨损坏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否则都可能是人为因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涉案保险条款也约定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予赔偿”。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辩解首先不符合投保人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目的,毕竟,购车的目的是交通,保险公司的辩解显然滑稽荒唐;其次,“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予赔偿”显然有两种理解,一种为只要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均不赔,另一种理解为区分不同情况下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决定保险人是否赔偿。第一种理解显然与保险合同的目的相悖,根据第二种理解,当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而且,涉案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本案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第三,驾驶人在路面正常行驶,虽然未能察看路面积水情况,但是属于一般人正常的驾驶行为,并非故意造成车辆损坏。至于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应赔偿。笔者认为,商业保险属于经济活动,其合同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国家确定的交通事故归责方法作为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的根据。保险公司相关辩解也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相违背。

综上,上述事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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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望将
  • 执业律所: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1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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