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舒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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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界定

来源:江舒扬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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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但审判实践中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却多种多样,裁判结果也有悬殊。我们认为,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通常而言,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基于以上三个规则,可得利益赔偿的损失的计算公式基本是: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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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江舒扬
  • 执业律所: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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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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