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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1-09-22 浏览量:119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75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解决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与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四、协缴人员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本通知从20071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六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224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51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

    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7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2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5元;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25元。

    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

    四、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五、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9]53号浙财社[1999]14

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有关部属单位:     
    
鉴于近几年殡葬收费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由原规定的800元调整为2000元。     
    
城镇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后的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丧葬费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199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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