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立律师
137-8000-3597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732
94187912@qq.com
鄞州区泰康中路468号豪如大厦11楼,南部商务区内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车辆外借出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11-05 浏览量:0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车主的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技能而借用车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借用人故意隐瞒没有驾驶资格,车主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也应当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明知出借的机动车存在故障或某些隐患,事先没有向借用人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机动车瑕疵真实情况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告知了车辆存在的故障或隐患的真实情况,借用人执意要求借用而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车主应对赔偿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车主未履行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
四、车主明知借用人酒后或吸毒后而将车借与;
五、车主未告知使用人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